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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北京)翰墨大家书画院 章  程


    中国(北京)翰墨大家书画院是经国家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文化艺术机构,以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艺术瑰宝书画艺术,培养和推出书画新人,繁荣中华民族文化艺术,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为宗旨。

    第一条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体现书画家的爱心和人文关怀为目的,团结和依靠书画界的志士仁人,以自己的一技之长,开展力所能及的商务书画活动,为促进国际交流做出贡献。

    第二条  中国及世界书法家、美术家(如:美术、书法、雕塑、篆刻、摄影、剪纸)以及在艺术方面取得优秀成果的业余爱好者等均可加入,收到本院邀请函的人士均有资格加入。

    第三条  申请者详细填写登记表,务必正楷,并附1寸证件照片2张,以便于在网站发布,扩大影响力。

    第四条  中国(北京)翰墨大家书画院正式成员享受下列权利:

    1、有权参加国际名家书画院组织的相关活动;
    2、有权参加国际名家书画院成员会议,讨论研究重大事宜;
    3、中国(北京)翰墨大家书画院正式成员可优先将自己作品在名家书画院网站上刊登发表,并参与到本院举行慈善书画作品的义展、义拍、义卖活动中。

    第五条  中国(北京)翰墨大家书画院正式成员的义务:

    1、有义务积极参加国际名家书画院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2、每年每位要本着自愿的原则为慈善事业捐赠一幅以上的书画作品。

    第六条  本院帮助正式成员策划、出版个人专辑,开展展览活动及召开新闻发布会等。

    1、本院维护法律赋予书画家的权益,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2、本院正式成员的个人资料将上传网站,真实性有据可查。

    3、符合条件者,需自愿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加入;邀请者除外。

    4、本院发放的证件同时具有红色印章和钢印章方可有效,是从事书画活动的身份证明,在交通、住宿、书画展览等方面享受便利。

   
   任务
组织和联系书画界书画名家、书画爱好者,同社会各界多渠道、多形式 地开展书画艺术交流与合作。
1. 举办书画展览、书画笔会;
2. 编辑出版书画作品画册;
3. 举办书画艺术交流、讲座和培训活动;
  4. 为国家某些部门提供书画礼品、装饰、收藏等方面的服务;
5. 加艺术各界与国内外有关方面的书画艺术的交流与合作;
6.办好美术专刊(版),推介美术人才,刊登优秀书画作品,研究介绍艺术发展的理论 、方法和经验,。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书画院设理事单位,从每个理事单位聘任一名理事。
 第八条 设院长一名,副院长若干名,名誉院长若干名,首席艺术顾问一名,艺术顾问若干名,理事长一名,理事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特约书画师若干名,院士若干名。
第九条 院长主持院务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第十条 秘书长在院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一条 院长、副院长、秘书长的任期每届三年,经主管单位推荐理事会通过可连任。
 第十二条 设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若特殊原因,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其职责是:
1. 选举和罢免院长、副院长、秘书长;
2. 审议年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
3.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4.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组织纪律
第十三条 书画院成员必须遵守书画院有关规定,没有征得组织的同意,不能以书画院的 名义在社会上开展任何活动。
第十四条 不能从事违法乱纪活动。
第十五条 不能无故缺席书画院组织的活动。

   院藏书画作品的管理
  第十六条 书画院设专人负责接收保管社会名人、领导的书画作品,作好相关的登记工作 。
  第十七条 条件成熟时出版院藏书画作品集。
  第十八条 经书画院同意,院藏书画作品可进行交流和捐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1. 开展活动的赞助收入;
 2. 主管单位提供的活动基金;
   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费及其他合法收入;
   4. 利息;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 本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人员中分配。
  第二十一条 本院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本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收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 的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本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 行。

   章程修改
第二十六条 对本院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通过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 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院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
 建议。
   第二十八条 本院终止建议须经全院大会(或院务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 意。
第二十九条 本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 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院宗旨相关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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